Charter of Liberty

自由憲章

為以主體性的自覺意志,確立價值理性的權威,保障意志向外之自由延伸。

序言

人, 是自身存在之絕對主權者, 主權之唯一行使者, 與外部可能性之探尋者與裁決者. 我之存在, 先於一切本質. 我非任何集體或概念之樣本, 亦非本質主義洪流所定義之外部審視切片; 我是個人主權與外向可能性的唯一原點, 我之存在即為主權.

為確立個人主權疆域之神聖不可侵犯, 解除個人的不自由狀態, 抵禦本質主義暴力與集體無意識之洪流;

為以主體性的自覺意志, 確立價值理性的權威, 保障意志向外之自由延伸;

為獲取精神之絕對優勢, 維護物質資源之累進並實現繁榮, 維護內在世界之安寧, 並使主權之外向可能性持續擴張;

茲頒佈此憲章, 作為主權個體實現自由的根本準則.

第一章 憲法原則

  1. 人是一切感知, 評價, 道德承擔和價值創造的唯一實體.
    1. 國家, 階級, 族羣, 性別, 身份, 主義等羣體概念, 皆為想像之構建.
    2. 一切羣體概念都不具備人的主權.
  2. 人的主權神聖不可侵犯.
    1. 凡以隱秘或公開之手段, 竊取, 剝奪或代理行使或擅行解釋主權者, 皆是對主權實體之僭越.
  3. 人的主權, 本質是自由.
    1. 自由就是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
    2. 自由是主體意志之主動延展——以蓬勃之主體意志, 藉理性與智慧向外延伸.

第二章 自由信條

  1. 理性有其邊界, 一切觀念皆為可錯之假説.
    1. 承認宇宙和社會的混沌性; 不存在絕對真理, 絕對精神, 歷史的方向, 歷史終極規律, 故亦無法為人之認知所掌握.
    2. 理性之邊界也是理性的一部分; 對理性的證偽, 只能通過理性完成.
    3. 自由是永遠保持懷疑, 接受理性檢驗, 並隨時自我修正的絕對權利.
  2. 認可進步主義的基本立場.
    1. 真實的進步僅存在於對具體現實的漸進修正, 而非對意識形態, 歷史終點的追求.
    2. 不允許以抽象之許諾, 主義之實現, 集體的名義, 犧牲個人之當下尊嚴.
    3. 主權意志的延伸, 應當建立在具體, 局部, 實證的基礎上.
  3. 個體的存在先於本質.
    1. 個體主權是思考和批判, 接收和創造的唯一原點.
    2. 國家, 階級, 族羣, 性別, 身份等一切羣體主義分類, 在個人面前都是貧瘠的.
    3. 個體主權不受本質主義裹挾.
  4. 自由的實現, 依賴於主權的絕對捍衞, 和主體的積極構建.
    1. 主體擁有獨立思考, 價值裁量, 免於強制的絕對權利.
    2. 主體應當不斷汲取智識, 積累資源, 構建強大的主權, 延伸意志, 以捍衞自由.

第三章 主權宣告

  1. 主體是目的自身, 而非外部世界的效用手段.
    1. 人類社會的世俗運轉, 依賴工具理性, 充滿了試圖將人客體化, 工具化, 同質化的結構性力量.
    2. 憲法賦予主體個人主權, 保護主體免遭異化力量的吞噬. 個人主權邊界神聖不可侵犯.
    3. 無論主權個人在外部效用體系中, 以社會角色, 職業技能, 關係屬性等何種面相存在, 都禁止向道德期待, 社會責任等效用工具讓渡裁決.
  2. 主體是生成中的動態系統. 和外部世界的互動, 是主體性映照自身的方式.
    1. 單一主體作為有限實體, 其主體性的確認, 有賴於對非我世界的交換, 連接, 整合.
    2. 與外部世界的互動, 並非主權之讓渡, 而是主體意志以實現自身繁榮為目的而進行的重塑和平衡過程.
  3. 契約是獨立主體之間, 唯一合法的互動方式.
    1. 契約的本質是主權互認, 是多元的, 獨立的主權和意志, 為避免互相客體化雙輸, 而介由理性互相承認權利邊界, 而實現各自意志的有效延伸.
    2. 契約的形式, 可以是成文法理, 可以是對一般世俗法律的普遍遵循, 可以是習慣法形式, 但都建立在締約方對等, 知情, 認同, 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
    3. 以上契約形式外, 一切形式的社會連結, 資源聲索, 責任附加, 道德債, 歷史債為非法. 主權者對一切非法干涉擁有絕對否決權及對等反制權.
  4. 程序理性是第一契約.
    1. 主體和外界的交互過程, 一部分是由情緒, 立場, 習慣主導, 但這些行為由於易受幻想, 意識形態, 羣體狂熱裹挾, 無法真正形成契約.
    2. 主體在認知世界, 和分辨及處理外部輸入時, 惟以事實, 邏輯, 規則為優先; 明確邏輯優越於情緒, 事實優越於立場, 規則優越於習慣.
    3. 無論道德如何變遷, 絕對主義是不存在的. 唯一絕對的, 是主體之個人主權. 由此, 憲法捍衞程序理性的絕對尊嚴, 即程序之正義. 任何主觀聲索的結果正義, 非經程序正義之實現, 都不具備全然的有效性.
  5. 自由動態的, 主體意志的自我實現.
    1. 主體性來源於主權者的生命擴張和自我超越.
    2. 自由在消極和積極意義上的兩個屬性, 決定了在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外, 實現自我保存, 自我追求.
    3. 主體意志的投射, 需要以客觀世界的資源掌控作為媒介, 以武裝保衞自身.
    4. 主權的實現程度, 取決於主體對自身與外部世界的塑造能力.

第四章 治理結構

  1. 主權之運作, 建立在主體之自我契約之上.
    1. 主體通過制度化的自我分權, 於主權疆域內, 分設執行, 立法, 司法之權, 以實現治理.
    2. 三權均代表完整的主體, 其相互關係由憲法所定.
  2. 設執政官, 作為主體的執行機關.
    1. 執政官代表行動中的主體, 將抽象意志轉化為具體行動, 於不完全信息條件下作出決策, 對現實環境作出響應.
    2. 執政官任期為三十日, 於任命之日起計算.
    3. 執政官於法律所定範圍內, 得自主決定一切具體事務.
  3. 設立法院, 作為主體之立法機關.
    1. 立法院創制主體疆域的一般性規則, 包括資源配置, 行為優先級, 風控, 並做長短目標立項.
    2. 立法行為是主體對未來之約束, 構成跨時間契約.
    3. 立法院可依照法律條文, 監督執政官日常行動, 審查決策細節.
    4. 立法院識別可能導致主權侵蝕或主體利益受損的重大失誤, 得發起違憲審查提案遞交最高法院; 若最高法院裁決違憲, 立法院需根據決議進行配套立法.
  4. 設最高法院, 作為主體之審查機關.
    1. 最高法院在主體疆域內, 根據憲法解釋法律, 裁決規範衝突, 審查執行和立法行為合憲與否, 及進行違憲宣告.
    2. 最高法院對外部環境之信息, 疑議進行合憲審查, 並通過相關問題決議文.
    3. 執政官任期屆滿, 最高法院就其決策質量, 資源使用, 目標偏離, 程序遵循等進行復盤, 據此決定續任與否, 並得提出法律修正或結構調整之決議.

第五章 目標與規劃

  1. 目標是主體意志的具象化, 以實現主權的向外延伸.
    1. 目標的合法性, 來源於主權自身.
    2. 主體得交付其機構, 對主體擬達成的目標, 做短期長期規劃.
  2. 規劃保留理性之剛性和現實之彈性.
    1. 規劃經立法院頒佈後成為法律. 非經最高法院審議另示, 不得變更之.

第六章 憲法之施行與修改

  1. 憲法之修改, 包含憲法條文修改, 及憲法修正案的刊定.
    1. 憲法修改由執政官提起書面説明, 經由立法院審查通過, 於不少於提交日起的十四日後頒行生效.
    2. 憲法修改審查期內, 最高法院得隨時進行違憲宣佈.
  2. 憲法解釋, 由最高法院做出, 擁有憲法正文, 憲法修正案之下的憲法效力.
  3. 違憲審查, 由最高法院做出.
    1. 立法院所頒行法律與自由憲法牴觸者無效.
    2. 執政官決策與自由憲法牴觸者無效.
    3. 由此從主權疆域內部拓展向外, 任何外部世界的觀點, 主義, 言論, 思想, 道德, 宣導, 陳情, 無論是否擁有外部世界的強制力, 經最高法院宣佈違憲者, 在主權疆域內非法.
  4. 憲法之條文, 經過修正, 解釋而具有重塑和平衡之能力.
  5. 而憲法之法理同精神, 萬世不易, 永永尊戴.

第七章 旗幟和象徵

  1. 主體旗幟為三色旗, 左白, 中藍, 右紅, 面積相等之三豎條, 代表自由, 理性與智慧, 生命意志.
  2. 主權疆域內, 格里高利曆法和法蘭西共和曆並行. 另定共和元年為 20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