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人, 是自身存在之絕對主權者, 主權之唯一行使者, 與外部可能性之探尋者與裁決者. 我之存在, 先於一切本質. 我非任何集體或概念之樣本, 亦非本質主義洪流所定義之外部審視切片; 我是個人主權與外向可能性的唯一原點, 我之存在即為主權.
為確立個人主權疆域之神聖不可侵犯, 解除個人的不自由狀態, 抵禦本質主義暴力與集體無意識之洪流;
為以主體性的自覺意志, 確立價值理性的權威, 保障意志向外之自由延伸;
為獲取精神之絕對優勢, 維護物質資源之累進並實現繁榮, 維護內在世界之安寧, 並使主權之外向可能性持續擴張;
茲頒佈此憲章, 作為主權個體實現自由的根本準則.
第一章 憲法原則
- 人是一切感知, 評價, 道德承擔和價值創造的唯一實體.
- 國家, 階級, 族羣, 性別, 身份, 主義等羣體概念, 皆為想像之構建.
- 一切羣體概念都不具備人的主權.
- 人的主權神聖不可侵犯.
- 凡以隱秘或公開之手段, 竊取, 剝奪或代理行使或擅行解釋主權者, 皆是對主權實體之僭越.
- 人的主權, 本質是自由.
- 自由就是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
- 自由是主體意志之主動延展——以蓬勃之主體意志, 藉理性與智慧向外延伸.
第二章 自由信條
- 理性有其邊界, 一切觀念皆為可錯之假説.
- 承認宇宙和社會的混沌性; 不存在絕對真理, 絕對精神, 歷史的方向, 歷史終極規律, 故亦無法為人之認知所掌握.
- 理性之邊界也是理性的一部分; 對理性的證偽, 只能通過理性完成.
- 自由是永遠保持懷疑, 接受理性檢驗, 並隨時自我修正的絕對權利.
- 認可進步主義的基本立場.
- 真實的進步僅存在於對具體現實的漸進修正, 而非對意識形態, 歷史終點的追求.
- 不允許以抽象之許諾, 主義之實現, 集體的名義, 犧牲個人之當下尊嚴.
- 主權意志的延伸, 應當建立在具體, 局部, 實證的基礎上.
- 個體的存在先於本質.
- 個體主權是思考和批判, 接收和創造的唯一原點.
- 國家, 階級, 族羣, 性別, 身份等一切羣體主義分類, 在個人面前都是貧瘠的.
- 個體主權不受本質主義裹挾.
- 自由的實現, 依賴於主權的絕對捍衞, 和主體的積極構建.
- 主體擁有獨立思考, 價值裁量, 免於強制的絕對權利.
- 主體應當不斷汲取智識, 積累資源, 構建強大的主權, 延伸意志, 以捍衞自由.
第三章 主權宣告
- 主體是目的自身, 而非外部世界的效用手段.
- 人類社會的世俗運轉, 依賴工具理性, 充滿了試圖將人客體化, 工具化, 同質化的結構性力量.
- 憲法賦予主體個人主權, 保護主體免遭異化力量的吞噬. 個人主權邊界神聖不可侵犯.
- 無論主權個人在外部效用體系中, 以社會角色, 職業技能, 關係屬性等何種面相存在, 都禁止向道德期待, 社會責任等效用工具讓渡裁決.
- 主體是生成中的動態系統. 和外部世界的互動, 是主體性映照自身的方式.
- 單一主體作為有限實體, 其主體性的確認, 有賴於對非我世界的交換, 連接, 整合.
- 與外部世界的互動, 並非主權之讓渡, 而是主體意志以實現自身繁榮為目的而進行的重塑和平衡過程.
- 契約是獨立主體之間, 唯一合法的互動方式.
- 契約的本質是主權互認, 是多元的, 獨立的主權和意志, 為避免互相客體化雙輸, 而介由理性互相承認權利邊界, 而實現各自意志的有效延伸.
- 契約的形式, 可以是成文法理, 可以是對一般世俗法律的普遍遵循, 可以是習慣法形式, 但都建立在締約方對等, 知情, 認同, 平等互利的基礎之上.
- 以上契約形式外, 一切形式的社會連結, 資源聲索, 責任附加, 道德債, 歷史債為非法. 主權者對一切非法干涉擁有絕對否決權及對等反制權.
- 程序理性是第一契約.
- 主體和外界的交互過程, 一部分是由情緒, 立場, 習慣主導, 但這些行為由於易受幻想, 意識形態, 羣體狂熱裹挾, 無法真正形成契約.
- 主體在認知世界, 和分辨及處理外部輸入時, 惟以事實, 邏輯, 規則為優先; 明確邏輯優越於情緒, 事實優越於立場, 規則優越於習慣.
- 無論道德如何變遷, 絕對主義是不存在的. 唯一絕對的, 是主體之個人主權. 由此, 憲法捍衞程序理性的絕對尊嚴, 即程序之正義. 任何主觀聲索的結果正義, 非經程序正義之實現, 都不具備全然的有效性.
- 自由動態的, 主體意志的自我實現.
- 主體性來源於主權者的生命擴張和自我超越.
- 自由在消極和積極意義上的兩個屬性, 決定了在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外, 實現自我保存, 自我追求.
- 主體意志的投射, 需要以客觀世界的資源掌控作為媒介, 以武裝保衞自身.
- 主權的實現程度, 取決於主體對自身與外部世界的塑造能力.
第四章 治理結構
- 主權之運作, 建立在主體之自我契約之上.
- 主體通過制度化的自我分權, 於主權疆域內, 分設執行, 立法, 司法之權, 以實現治理.
- 三權均代表完整的主體, 其相互關係由憲法所定.
- 設執政官, 作為主體的執行機關.
- 執政官代表行動中的主體, 將抽象意志轉化為具體行動, 於不完全信息條件下作出決策, 對現實環境作出響應.
- 執政官任期為三十日, 於任命之日起計算.
- 執政官於法律所定範圍內, 得自主決定一切具體事務.
- 設立法院, 作為主體之立法機關.
- 立法院創制主體疆域的一般性規則, 包括資源配置, 行為優先級, 風控, 並做長短目標立項.
- 立法行為是主體對未來之約束, 構成跨時間契約.
- 立法院可依照法律條文, 監督執政官日常行動, 審查決策細節.
- 立法院識別可能導致主權侵蝕或主體利益受損的重大失誤, 得發起違憲審查提案遞交最高法院; 若最高法院裁決違憲, 立法院需根據決議進行配套立法.
- 設最高法院, 作為主體之審查機關.
- 最高法院在主體疆域內, 根據憲法解釋法律, 裁決規範衝突, 審查執行和立法行為合憲與否, 及進行違憲宣告.
- 最高法院對外部環境之信息, 疑議進行合憲審查, 並通過相關問題決議文.
- 執政官任期屆滿, 最高法院就其決策質量, 資源使用, 目標偏離, 程序遵循等進行復盤, 據此決定續任與否, 並得提出法律修正或結構調整之決議.
第五章 目標與規劃
- 目標是主體意志的具象化, 以實現主權的向外延伸.
- 目標的合法性, 來源於主權自身.
- 主體得交付其機構, 對主體擬達成的目標, 做短期長期規劃.
- 規劃保留理性之剛性和現實之彈性.
- 規劃經立法院頒佈後成為法律. 非經最高法院審議另示, 不得變更之.
第六章 憲法之施行與修改
- 憲法之修改, 包含憲法條文修改, 及憲法修正案的刊定.
- 憲法修改由執政官提起書面説明, 經由立法院審查通過, 於不少於提交日起的十四日後頒行生效.
- 憲法修改審查期內, 最高法院得隨時進行違憲宣佈.
- 憲法解釋, 由最高法院做出, 擁有憲法正文, 憲法修正案之下的憲法效力.
- 違憲審查, 由最高法院做出.
- 立法院所頒行法律與自由憲法牴觸者無效.
- 執政官決策與自由憲法牴觸者無效.
- 由此從主權疆域內部拓展向外, 任何外部世界的觀點, 主義, 言論, 思想, 道德, 宣導, 陳情, 無論是否擁有外部世界的強制力, 經最高法院宣佈違憲者, 在主權疆域內非法.
- 憲法之條文, 經過修正, 解釋而具有重塑和平衡之能力.
- 而憲法之法理同精神, 萬世不易, 永永尊戴.
第七章 旗幟和象徵
- 主體旗幟為三色旗, 左白, 中藍, 右紅, 面積相等之三豎條, 代表自由, 理性與智慧, 生命意志.
- 主權疆域內, 格里高利曆法和法蘭西共和曆並行. 另定共和元年為 20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