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人, 是自身存在之绝对主权者, 主权之唯一行使者, 与外部可能性之探寻者与裁决者. 我之存在, 先于一切本质. 我非任何集体或概念之样本, 亦非本质主义洪流所定义之外部审视切片; 我是个人主权与外向可能性的唯一原点, 我之存在即为主权.
为确立个人主权疆域之神圣不可侵犯, 解除个人的不自由状态, 抵御本质主义暴力与集体无意识之洪流;
为以主体性的自觉意志, 确立价值理性的权威, 保障意志向外之自由延伸;
为获取精神之绝对优势, 维护物质资源之累进并实现繁荣, 维护内在世界之安宁, 并使主权之外向可能性持续扩张;
兹颁布此宪章, 作为主权个体实现自由的根本准则.
第一章 宪法原则
- 人是一切感知, 评价, 道德承担和价值创造的唯一实体.
- 国家, 阶级, 族群, 性别, 身份, 主义等群体概念, 皆为想象之构建.
- 一切群体概念都不具备人的主权.
- 人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 凡以隐秘或公开之手段, 窃取, 剥夺或代理行使或擅行解释主权者, 皆是对主权实体之僭越.
- 人的主权, 本质是自由.
- 自由就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 自由是主体意志之主动延展——以蓬勃之主体意志, 藉理性与智慧向外延伸.
第二章 自由信条
- 理性有其边界, 一切观念皆为可错之假说.
- 承认宇宙和社会的混沌性; 不存在绝对真理, 绝对精神, 历史的方向, 历史终极规律, 故亦无法为人之认知所掌握.
- 理性之边界也是理性的一部分; 对理性的证伪, 只能通过理性完成.
- 自由是永远保持怀疑, 接受理性检验, 并随时自我修正的绝对权利.
- 认可进步主义的基本立场.
- 真实的进步仅存在于对具体现实的渐进修正, 而非对意识形态, 历史终点的追求.
- 不允许以抽象之许诺, 主义之实现, 集体的名义, 牺牲个人之当下尊严.
- 主权意志的延伸, 应当建立在具体, 局部, 实证的基础上.
- 个体的存在先于本质.
- 个体主权是思考和批判, 接收和创造的唯一原点.
- 国家, 阶级, 族群, 性别, 身份等一切群体主义分类, 在个人面前都是贫瘠的.
- 个体主权不受本质主义裹挟.
- 自由的实现, 依赖于主权的绝对捍卫, 和主体的积极构建.
- 主体拥有独立思考, 价值裁量, 免于强制的绝对权利.
- 主体应当不断汲取智识, 积累资源, 构建强大的主权, 延伸意志, 以捍卫自由.
第三章 主权宣告
- 主体是目的自身, 而非外部世界的效用手段.
- 人类社会的世俗运转, 依赖工具理性, 充满了试图将人客体化, 工具化, 同质化的结构性力量.
- 宪法赋予主体个人主权, 保护主体免遭异化力量的吞噬. 个人主权边界神圣不可侵犯.
- 无论主权个人在外部效用体系中, 以社会角色, 职业技能, 关系属性等何种面相存在, 都禁止向道德期待, 社会责任等效用工具让渡裁决.
- 主体是生成中的动态系统. 和外部世界的互动, 是主体性映照自身的方式.
- 单一主体作为有限实体, 其主体性的确认, 有赖于对非我世界的交换, 连接, 整合.
- 与外部世界的互动, 并非主权之让渡, 而是主体意志以实现自身繁荣为目的而进行的重塑和平衡过程.
- 契约是独立主体之间, 唯一合法的互动方式.
- 契约的本质是主权互认, 是多元的, 独立的主权和意志, 为避免互相客体化双输, 而介由理性互相承认权利边界, 而实现各自意志的有效延伸.
- 契约的形式, 可以是成文法理, 可以是对一般世俗法律的普遍遵循, 可以是习惯法形式, 但都建立在缔约方对等, 知情, 认同, 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
- 以上契约形式外, 一切形式的社会连结, 资源声索, 责任附加, 道德债, 历史债为非法. 主权者对一切非法干涉拥有绝对否决权及对等反制权.
- 程序理性是第一契约.
- 主体和外界的交互过程, 一部分是由情绪, 立场, 习惯主导, 但这些行为由于易受幻想, 意识形态, 群体狂热裹挟, 无法真正形成契约.
- 主体在认知世界, 和分辨及处理外部输入时, 惟以事实, 逻辑, 规则为优先; 明确逻辑优越于情绪, 事实优越于立场, 规则优越于习惯.
- 无论道德如何变迁, 绝对主义是不存在的. 唯一绝对的, 是主体之个人主权. 由此, 宪法捍卫程序理性的绝对尊严, 即程序之正义. 任何主观声索的结果正义, 非经程序正义之实现, 都不具备全然的有效性.
- 自由动态的, 主体意志的自我实现.
- 主体性来源于主权者的生命扩张和自我超越.
- 自由在消极和积极意义上的两个属性, 决定了在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外, 实现自我保存, 自我追求.
- 主体意志的投射, 需要以客观世界的资源掌控作为媒介, 以武装保卫自身.
- 主权的实现程度, 取决于主体对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塑造能力.
第四章 治理结构
- 主权之运作, 建立在主体之自我契约之上.
- 主体通过制度化的自我分权, 于主权疆域内, 分设执行, 立法, 司法之权, 以实现治理.
- 三权均代表完整的主体, 其相互关系由宪法所定.
- 设执政官, 作为主体的执行机关.
- 执政官代表行动中的主体, 将抽象意志转化为具体行动, 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作出决策, 对现实环境作出响应.
- 执政官任期为三十日, 于任命之日起计算.
- 执政官于法律所定范围内, 得自主决定一切具体事务.
- 设立法院, 作为主体之立法机关.
- 立法院创制主体疆域的一般性规则, 包括资源配置, 行为优先级, 风控, 并做长短目标立项.
- 立法行为是主体对未来之约束, 构成跨时间契约.
- 立法院可依照法律条文, 监督执政官日常行动, 审查决策细节.
- 立法院识别可能导致主权侵蚀或主体利益受损的重大失误, 得发起违宪审查提案递交最高法院; 若最高法院裁决违宪, 立法院需根据决议进行配套立法.
- 设最高法院, 作为主体之审查机关.
- 最高法院在主体疆域内, 根据宪法解释法律, 裁决规范冲突, 审查执行和立法行为合宪与否, 及进行违宪宣告.
- 最高法院对外部环境之信息, 疑议进行合宪审查, 并通过相关问题决议文.
- 执政官任期届满, 最高法院就其决策质量, 资源使用, 目标偏离, 程序遵循等进行复盘, 据此决定续任与否, 并得提出法律修正或结构调整之决议.
第五章 目标与规划
- 目标是主体意志的具象化, 以实现主权的向外延伸.
- 目标的合法性, 来源于主权自身.
- 主体得交付其机构, 对主体拟达成的目标, 做短期长期规划.
- 规划保留理性之刚性和现实之弹性.
- 规划经立法院颁布后成为法律. 非经最高法院审议另示, 不得变更之.
第六章 宪法之施行与修改
- 宪法之修改, 包含宪法条文修改, 及宪法修正案的刊定.
- 宪法修改由执政官提起书面说明, 经由立法院审查通过, 于不少于提交日起的十四日后颁行生效.
- 宪法修改审查期内, 最高法院得随时进行违宪宣布.
- 宪法解释, 由最高法院做出, 拥有宪法正文, 宪法修正案之下的宪法效力.
- 违宪审查, 由最高法院做出.
- 立法院所颁行法律与自由宪法抵触者无效.
- 执政官决策与自由宪法抵触者无效.
- 由此从主权疆域内部拓展向外, 任何外部世界的观点, 主义, 言论, 思想, 道德, 宣导, 陈情, 无论是否拥有外部世界的强制力, 经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者, 在主权疆域内非法.
- 宪法之条文, 经过修正, 解释而具有重塑和平衡之能力.
- 而宪法之法理同精神, 万世不易, 永永尊戴.
第七章 旗帜和象征
- 主体旗帜为三色旗, 左白, 中蓝, 右红, 面积相等之三竖条, 代表自由, 理性与智慧, 生命意志.
- 主权疆域内, 格里高利历法和法兰西共和历并行. 另定共和元年为 20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