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ter of Liberty

自由宪章

为以主体性的自觉意志,确立价值理性的权威,保障意志向外之自由延伸。

序言

人, 是自身存在之绝对主权者, 主权之唯一行使者, 与外部可能性之探寻者与裁决者. 我之存在, 先于一切本质. 我非任何集体或概念之样本, 亦非本质主义洪流所定义之外部审视切片; 我是个人主权与外向可能性的唯一原点, 我之存在即为主权.

为确立个人主权疆域之神圣不可侵犯, 解除个人的不自由状态, 抵御本质主义暴力与集体无意识之洪流;

为以主体性的自觉意志, 确立价值理性的权威, 保障意志向外之自由延伸;

为获取精神之绝对优势, 维护物质资源之累进并实现繁荣, 维护内在世界之安宁, 并使主权之外向可能性持续扩张;

兹颁布此宪章, 作为主权个体实现自由的根本准则.

第一章 宪法原则

  1. 人是一切感知, 评价, 道德承担和价值创造的唯一实体.
    1. 国家, 阶级, 族群, 性别, 身份, 主义等群体概念, 皆为想象之构建.
    2. 一切群体概念都不具备人的主权.
  2. 人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
    1. 凡以隐秘或公开之手段, 窃取, 剥夺或代理行使或擅行解释主权者, 皆是对主权实体之僭越.
  3. 人的主权, 本质是自由.
    1. 自由就是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2. 自由是主体意志之主动延展——以蓬勃之主体意志, 藉理性与智慧向外延伸.

第二章 自由信条

  1. 理性有其边界, 一切观念皆为可错之假说.
    1. 承认宇宙和社会的混沌性; 不存在绝对真理, 绝对精神, 历史的方向, 历史终极规律, 故亦无法为人之认知所掌握.
    2. 理性之边界也是理性的一部分; 对理性的证伪, 只能通过理性完成.
    3. 自由是永远保持怀疑, 接受理性检验, 并随时自我修正的绝对权利.
  2. 认可进步主义的基本立场.
    1. 真实的进步仅存在于对具体现实的渐进修正, 而非对意识形态, 历史终点的追求.
    2. 不允许以抽象之许诺, 主义之实现, 集体的名义, 牺牲个人之当下尊严.
    3. 主权意志的延伸, 应当建立在具体, 局部, 实证的基础上.
  3. 个体的存在先于本质.
    1. 个体主权是思考和批判, 接收和创造的唯一原点.
    2. 国家, 阶级, 族群, 性别, 身份等一切群体主义分类, 在个人面前都是贫瘠的.
    3. 个体主权不受本质主义裹挟.
  4. 自由的实现, 依赖于主权的绝对捍卫, 和主体的积极构建.
    1. 主体拥有独立思考, 价值裁量, 免于强制的绝对权利.
    2. 主体应当不断汲取智识, 积累资源, 构建强大的主权, 延伸意志, 以捍卫自由.

第三章 主权宣告

  1. 主体是目的自身, 而非外部世界的效用手段.
    1. 人类社会的世俗运转, 依赖工具理性, 充满了试图将人客体化, 工具化, 同质化的结构性力量.
    2. 宪法赋予主体个人主权, 保护主体免遭异化力量的吞噬. 个人主权边界神圣不可侵犯.
    3. 无论主权个人在外部效用体系中, 以社会角色, 职业技能, 关系属性等何种面相存在, 都禁止向道德期待, 社会责任等效用工具让渡裁决.
  2. 主体是生成中的动态系统. 和外部世界的互动, 是主体性映照自身的方式.
    1. 单一主体作为有限实体, 其主体性的确认, 有赖于对非我世界的交换, 连接, 整合.
    2. 与外部世界的互动, 并非主权之让渡, 而是主体意志以实现自身繁荣为目的而进行的重塑和平衡过程.
  3. 契约是独立主体之间, 唯一合法的互动方式.
    1. 契约的本质是主权互认, 是多元的, 独立的主权和意志, 为避免互相客体化双输, 而介由理性互相承认权利边界, 而实现各自意志的有效延伸.
    2. 契约的形式, 可以是成文法理, 可以是对一般世俗法律的普遍遵循, 可以是习惯法形式, 但都建立在缔约方对等, 知情, 认同, 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
    3. 以上契约形式外, 一切形式的社会连结, 资源声索, 责任附加, 道德债, 历史债为非法. 主权者对一切非法干涉拥有绝对否决权及对等反制权.
  4. 程序理性是第一契约.
    1. 主体和外界的交互过程, 一部分是由情绪, 立场, 习惯主导, 但这些行为由于易受幻想, 意识形态, 群体狂热裹挟, 无法真正形成契约.
    2. 主体在认知世界, 和分辨及处理外部输入时, 惟以事实, 逻辑, 规则为优先; 明确逻辑优越于情绪, 事实优越于立场, 规则优越于习惯.
    3. 无论道德如何变迁, 绝对主义是不存在的. 唯一绝对的, 是主体之个人主权. 由此, 宪法捍卫程序理性的绝对尊严, 即程序之正义. 任何主观声索的结果正义, 非经程序正义之实现, 都不具备全然的有效性.
  5. 自由动态的, 主体意志的自我实现.
    1. 主体性来源于主权者的生命扩张和自我超越.
    2. 自由在消极和积极意义上的两个属性, 决定了在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外, 实现自我保存, 自我追求.
    3. 主体意志的投射, 需要以客观世界的资源掌控作为媒介, 以武装保卫自身.
    4. 主权的实现程度, 取决于主体对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塑造能力.

第四章 治理结构

  1. 主权之运作, 建立在主体之自我契约之上.
    1. 主体通过制度化的自我分权, 于主权疆域内, 分设执行, 立法, 司法之权, 以实现治理.
    2. 三权均代表完整的主体, 其相互关系由宪法所定.
  2. 设执政官, 作为主体的执行机关.
    1. 执政官代表行动中的主体, 将抽象意志转化为具体行动, 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作出决策, 对现实环境作出响应.
    2. 执政官任期为三十日, 于任命之日起计算.
    3. 执政官于法律所定范围内, 得自主决定一切具体事务.
  3. 设立法院, 作为主体之立法机关.
    1. 立法院创制主体疆域的一般性规则, 包括资源配置, 行为优先级, 风控, 并做长短目标立项.
    2. 立法行为是主体对未来之约束, 构成跨时间契约.
    3. 立法院可依照法律条文, 监督执政官日常行动, 审查决策细节.
    4. 立法院识别可能导致主权侵蚀或主体利益受损的重大失误, 得发起违宪审查提案递交最高法院; 若最高法院裁决违宪, 立法院需根据决议进行配套立法.
  4. 设最高法院, 作为主体之审查机关.
    1. 最高法院在主体疆域内, 根据宪法解释法律, 裁决规范冲突, 审查执行和立法行为合宪与否, 及进行违宪宣告.
    2. 最高法院对外部环境之信息, 疑议进行合宪审查, 并通过相关问题决议文.
    3. 执政官任期届满, 最高法院就其决策质量, 资源使用, 目标偏离, 程序遵循等进行复盘, 据此决定续任与否, 并得提出法律修正或结构调整之决议.

第五章 目标与规划

  1. 目标是主体意志的具象化, 以实现主权的向外延伸.
    1. 目标的合法性, 来源于主权自身.
    2. 主体得交付其机构, 对主体拟达成的目标, 做短期长期规划.
  2. 规划保留理性之刚性和现实之弹性.
    1. 规划经立法院颁布后成为法律. 非经最高法院审议另示, 不得变更之.

第六章 宪法之施行与修改

  1. 宪法之修改, 包含宪法条文修改, 及宪法修正案的刊定.
    1. 宪法修改由执政官提起书面说明, 经由立法院审查通过, 于不少于提交日起的十四日后颁行生效.
    2. 宪法修改审查期内, 最高法院得随时进行违宪宣布.
  2. 宪法解释, 由最高法院做出, 拥有宪法正文, 宪法修正案之下的宪法效力.
  3. 违宪审查, 由最高法院做出.
    1. 立法院所颁行法律与自由宪法抵触者无效.
    2. 执政官决策与自由宪法抵触者无效.
    3. 由此从主权疆域内部拓展向外, 任何外部世界的观点, 主义, 言论, 思想, 道德, 宣导, 陈情, 无论是否拥有外部世界的强制力, 经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者, 在主权疆域内非法.
  4. 宪法之条文, 经过修正, 解释而具有重塑和平衡之能力.
  5. 而宪法之法理同精神, 万世不易, 永永尊戴.

第七章 旗帜和象征

  1. 主体旗帜为三色旗, 左白, 中蓝, 右红, 面积相等之三竖条, 代表自由, 理性与智慧, 生命意志.
  2. 主权疆域内, 格里高利历法和法兰西共和历并行. 另定共和元年为 2014 年.